本帖最後由 我心越荡 於 2025-9-5 00:01 編輯
本案的当事人是一位乡镇企业家,50岁出头,其企业在乡镇企业里面算巨无霸了,工作确实忙,与妻子离婚后为了效率,只通过自称为模特经纪人的中介找卖淫女短平快的满足自身需要。 其在事业上创新进取,在找女人上也喜欢尝鲜。中介摸准了他的喜好后,告诉他,有个长相特别幼态的卖淫女,想不想试试,他看了照片后,问中介怎么看着有点小,中介回:“我你还不放心吗,没问题的,这女生已经16岁了,就是发育得不好,很抢手的,价格贵,但对老板你就是洒洒水。”因为该中介给他服务了三四年了,老板还是比较信任,因从没试过这一款的,就同意了由该女生进行服务。出于谨慎,老板与女生第一次见面时,明确问了该女生的年龄,该女生说刚满16岁,让老板放心了。该女生可能是服务得确实好,之前的服务女性一般都只会服务一次,老板一反常态的让该女生进行了多次服务。 一次在万达广场停车场车内服务时,老板与该女生没有采取避孕措施,后该女生怀孕了,去医院引产时,医生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①,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立案,因为本案的被害人年仅13岁,正在读小学六年级②! 在侦查阶段会见当事人后,我还抱有侥幸心理,万一那女生看起来确实不像14岁以下呢③,那老板还有脱罪的机会。在审查起诉阶段看到案卷里的照片后,我发现被害人的长相确实不像13岁六年级的孩子,看着倒是像三、四年级的孩子。。。 当事人因与女生在商城车库车震被指控在公共场合奸淫幼女,因导致女生怀孕被指控造成严重后果,具有两项加重情节,我们打掉了公共场合奸淫,加上老板的钞能力,最终其被判处较轻刑罚。 本案其实和我发的第一个案子在内核上是类似的,欲望的阈值只会不断提高,永远难以满足。
注: ①《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 第二条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②《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③《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对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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